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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2025-04-18 15:18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8Q03DU1K,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淮西路12号凤凰城762108

2025325日接省委督察室交办,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交办涉及的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场平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接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废弃土石方挖装工程,并对挖装等过程中产生的山皮等物料进行收集、清理、贮存;检查时该场地正在进行施工作业,场地西侧和东侧存在约三万吨山皮(易产生扬尘的石块和泥土混合物)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常态化综合暗访督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淮环委办202512号)文件1份,证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检查的来源情况;                                                                              

2.20253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检查时项目施工现场山皮(易产生扬尘的石块和泥土混合物)露天堆放的情况;

3.202543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确认单4张,证明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2025325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的确认情况;

4.20254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分别证明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及施工的情况,和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通过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废弃土石方挖装工程在施工期间山皮(易产生扬尘的石块和泥土混合物)露天堆放和违法主体认定的情况;

5.202543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证明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废弃土石方挖装工程承接单位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山皮(易产生扬尘的石块和泥土混合物)露天堆放整改和持续时间的情况;

6.202543日现场整改照片2张,证明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废弃土石方挖装工程承接单位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山皮(易产生扬尘的石块和泥土混合物)整改的情况;

7.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疃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废弃土石方破除工程合同1份,证明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废弃土石方破除工程的关系;

8.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挖装作业分包合同1份,证明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淮北聚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北国安电厂二期)铁路专用线项目废弃土石方挖装工程的关系;

9.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等情况;

10.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资质等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隆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13.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常态化综合暗访督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淮环委办202512号)文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故量罚时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确实为“中”;另外,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的影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4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52)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的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百分值为2%;裁量总分值为8%;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10-2×8%=2.64万元。

综上,2025418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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