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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5-07-25 09:42作者:环保局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QF9A3C,法定代表人:杨侠,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龙河支路。

2025年6月16日,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组交办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访问题,接件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未生产,有近期生产痕迹;现场洗砂废水处理工艺为:洗砂废水经废水收集池进入脱水筛,经脱水筛后进入沉淀池,后泵入锥形沉淀灌,经絮凝搅拌后进入压滤机,之后废水进入循环利用,现场未发现污水外排迹象;该企业破碎生产线上料口集气罩处于敞开式,输送带未密闭,造板机上料口未安装集气罩;原料库车间无喷淋设施;原料库车间设置简易门帘(密闭效果不好),门帘处于敞开状态;原料库车间南侧与邻近厂房之间存在空隙;厂房存在破损;厂区西南处地面积尘较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组交办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单,证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检查的线索来源情况;

2.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检查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时的现场情况;

3.2025年6月17日对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何君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情况;

4.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轻质隔墙板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要求情况;

5.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轻质隔墙板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情况;

6.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手续办理情况;

7.洗砂污泥销售合同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洗砂污泥处置情况;

8.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资质及法人的身份情况;

9.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表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接受本次生态环境调查人员的身份情况;

10.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协议书各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1.整改报告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宝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的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5%;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5%=2.9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错误(2025年6月16日检查后,当即开展问题整改,于2025年6月24日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5年7月8日你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吕玉杰            电话:0561-4080256

地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区5楼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