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塑料袋套碗提醒告诫书

2025-07-30 15:33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使用塑料袋套碗盛装食品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特向全区餐饮服务单位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使用塑料袋套碗的危害

食品安全风险:多数用于套碗的塑料袋并非食品专用级,在接触高温食物、油脂或酸性食物时,易释放塑化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这些物质一旦迁移至食物中,消费者长期摄入,会严重威胁身体健康,甚至增加致癌风险。例如,聚氯乙烯塑料袋中的稳定剂、增塑剂遇热或接触油脂性食品时,会迅速渗出并污染食物。即便使用食品级塑料袋,也不适宜盛放高温食品,当食品温度超50摄氏度,有毒成分同样可能渗出。​

环境污染问题:塑料袋难以降解,大量废弃塑料袋随意丢弃,会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二、食品经营单位“七要七不准”

1.落实主体责任。要亮证照、明码标价、合法经营;不准未经许可、借用证照经营。2.严把原料关口。要正规渠道进货,落实好食品原料及相关产品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溯;不准非正规渠道进货,查验无票无据。3.清理环境卫生。要经常对操作间移位式清理,保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不准操作间环境脏、乱、差(油烟机、墙面、下水道污染),“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全。4.加强过程控制。要布局合理,标识清楚,原料加工、切配烹饪、清洗消毒分区明显;不准操作不规范、交叉污染。5.禁用违禁食品。要定期检查、清理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准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加工制作长江野生渔获物、野生动物。6.规范上岗操作。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工操作时着工作衣帽和口罩,洗手消毒;不准带病上岗或未着工作衣帽进行加工操作。7.提倡文明用餐。要提倡使用公筷公勺,按需取餐,严禁铺张浪费,倡导文明用餐;不准使用一次性筷子、塑料袋套碗。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将面临严厉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保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责任告知

对无视本提醒告诫书,继续违规使用塑料袋套碗的餐饮服务单位,我局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套碗的塑料袋)。”

希望各餐饮服务单位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餐饮服务。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