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4MA8Q0HP43E,法定代表人:秦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青龙山产业园陶博路11号2号厂房。
2025年7月2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用电监控系统平台发现的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发现伸缩式喷漆房正在打开,里面有喷漆工人正在作业,经向现场正在打开伸缩式喷漆房的喷漆工人对话了解,因近期天气较热,每天上午五点左右进行喷漆作业,上午十时左右结束喷漆作业,作业时伸缩式喷漆房未打开;另经调查该公司自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2日在喷漆作业时,伸缩式喷漆房存在未打开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日用电监控系统平台的视频监控1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时,伸缩式喷漆房未打开的线索来源情况;
2.2025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喷漆作业时,伸缩式喷漆房未打开的情况;
3.2025年7月3日对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安环专员宋词和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3车间喷漆房喷漆作业人员梁圣宣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3车间伸缩式喷漆房喷漆作业时未封闭的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5.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6.关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轻重钢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淮环行[2025]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7.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申领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8.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轻重钢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调试公示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自主验收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亿宁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16%;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百分值为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2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20%=5.6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地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区5楼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