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领域公开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

2025-08-29 09:46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1085970G,法定代表人:李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半峭村老苗楼庄。

202574日,接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涉及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环境问题,202575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时,你公司隧道窑正在生产,湿电除尘器和脱硫设施正常开启,破碎生产线未生产;原料库厂房存在破损现象,原料库进出口大门密闭不严;制坯车间地面积尘较重;破碎生产线输送带部分未密闭;原料车间有少量物料外溢至厂房北侧,厂房北侧场地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74日,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一(淮北市濉溪烈山等地砖瓦行业整治提升推进不力、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多发)文件1份,证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检查的线索来源情况;                                                                                        

2.20257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核查时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原料库厂房存在破损现象,原料库进出口大门密闭不严;制坯车间地面积尘较重;破碎生产线输送带部分未密闭;原料车间有少量物料外溢至厂房北侧,厂房北侧场地积尘严重的情况;

3.20257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原料库厂房存在破损现象,原料库进出口大门密闭不严;制坯车间地面积尘较重;破碎生产线输送带部分未密闭;原料车间有少量物料外溢至厂房北侧,厂房北侧场地积尘严重的情况和持续时间;

4.20257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原料库厂房存在破损现象,原料库进出口大门密闭不严;制坯车间地面积尘较重;破碎生产线输送带部分未密闭;原料车间有少量物料外溢至厂房北侧,厂房北侧场地积尘严重的整改完成情况;

5.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表、环评审批意见及环评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办理、审批及验收情况;

6.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排污的情况;

7.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资质等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市顺民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1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58)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的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6%=3.08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