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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25-08-29 09:43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55771005F,法定代表人:皇建成,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合徐高速30米处。

202574日,接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涉及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问题,202575日、710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你公司破碎生产线建设两套筛分设施,筛分工序输送带均未密闭,其中一套筛分设施安装有集气罩,另一套筛分设施未安装集气罩;脱硫塔东侧大棚内南侧现场有简易筛选网一个,核查时该大棚因违法占地问题北侧部分已拆除,周边存放筛选后石灰约3吨,简易筛选网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74日,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一(淮北市濉溪烈山等地砖瓦行业整治提升推进不力、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多发)文件1份,证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核查的线索来源情况;                                                                                        

2.20257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检查时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碎生产线筛分工序输送带均未密闭的情况;

3.20257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碎生产线筛分工序输送带均未密闭等情况和持续时间;

4.20257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检查时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东侧大棚内简易筛选网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20257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东侧大棚内简易筛选网使用时间和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

6.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表、环评审批意见及环评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办理、审批及验收情况;

7.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依法排污的情况;

8.2023718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对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违法次数计1次),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情况;

9.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资质等情况;

10.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本次生态环境事宜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市龙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15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57)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的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1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16%=4.88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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