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8.5-8.13)

2025-08-13 15:29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小可口饭店(个体工商户) 淮北市烈山区小可口饭店(个体工商户)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4盒;3、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5 烈市监烈罚〔2025〕113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
2 淮北市烈山区新院超市 淮北市烈山区新院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32元);3、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6 烈市监烈罚〔2025〕114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
3 淮北市烈山区倾甜时光烘焙店 淮北市烈山区倾甜时光烘焙店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和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案 未及时清理变质食品和未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食品 1、警告;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5 烈市监烈罚〔2025〕109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
4 淮北市烈山区福达肯乐堡汉堡店 淮北市烈山区福达肯乐堡汉堡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51元);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3 烈市监烈罚〔2025〕115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