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8.18-8.20)

2025-08-25 15:30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古饶镇本库烟酒日杂店 淮北市古饶镇本库烟酒日杂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555元);3、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0 烈市监古罚〔2025〕119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
2 淮北市烈山区聚客隆超市 淮北市烈山区聚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警告;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9 烈市监烈罚〔2025〕117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
3 淮北市烈山区鑫邦友超市(个体工商户) 淮北市烈山区鑫邦友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1、警告;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20 烈市监杨罚〔2025〕112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
4 淮北市烈山区鑫贝酒店 淮北市烈山区鑫贝酒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3、罚款2000元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8 烈市监烈罚〔2025〕110号 自觉履行;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