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食品)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淮北市古饶镇本库烟酒日杂店 |
淮北市古饶镇本库烟酒日杂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555元);3、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8.20 |
烈市监古罚〔2025〕119号 |
自觉履行;三十日 |
2 |
淮北市烈山区聚客隆超市 |
淮北市烈山区聚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1、警告;2、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8.19 |
烈市监烈罚〔2025〕117号 |
自觉履行;三十日 |
3 |
淮北市烈山区鑫邦友超市(个体工商户) |
淮北市烈山区鑫邦友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1、警告;2、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8.20 |
烈市监杨罚〔2025〕112号 |
自觉履行;三十日 |
4 |
淮北市烈山区鑫贝酒店 |
淮北市烈山区鑫贝酒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3、罚款2000元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8.18 |
烈市监烈罚〔2025〕110号 |
自觉履行;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