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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5-09-12 08:15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4MA8PLX893D,法定代表人:王亚芳,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迎宾大道国购车管所西侧1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12日,收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组下沉交办的关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调漆房废气抽至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环境问题。收到问题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13日、6月17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公司新能源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比亚迪4S一店、比亚迪4S二店,比亚迪4S一店于2025年4月1日竣工,至检查时比亚迪4S二店处于建设阶段。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4月1日起,擅自将比亚迪4S一店的销售营业大厅、维修车间(含调漆、喷漆、烤漆、更换机油等作业)、刷车房等投入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6月12日下沉点位和情况》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查的线索来源情况;

2. 2025年6月13日、6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现场情况;

3. 2025年6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5年6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产运营情况;

4.2025年6月23日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环保直接负责人沈浩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运营情况;

5.2025年6月26日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环保直接负责人沈浩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6.关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淮烈环行[2023]14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7.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危废转移联单1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已产生危废;

8.合肥顺利诚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5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用合肥顺利诚科技有限公司漆料的情况;

9.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补漆领取记录表1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漆料使用情况;

10.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工单6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作业情况;

11.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芳的身份;

12.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况开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被调查人沈浩综合部经理兼环保直接负责人身份及其生态环境有关情况代理人资格,证明被调查人况开进服务总监及其生态环境有关情况代理人资格;

13.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淮北市金禹元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三)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表3-1 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百分值为0%;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100-20)×0%=20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