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山区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烈山区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布点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区经开区,区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颁布,第666号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做好全区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综合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结合历年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运行情况,2026年度我区不再受理新增零售点申请。
二、许可条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且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二)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三)零售经营户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的主体(选址应精确到门牌号),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教育。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购销台账。
(七)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农村自住房应有村居委员会证明.
(九)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上一年度以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十)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 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 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现场照片(零售点整体照片和内部照片各1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11月3日-11月7日)
申请零售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11月7日-11月30日)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规定,由区应急局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三)培训(12月1日-12月20日)
审查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由有培训考试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考试。培训考试费用由培训考试机构按规定收取。
(四)发证(12月31日前)
符合许可条件并经现场审查合格的经营点,由区应急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颁发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要求
(一)依法依规经营。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主动宣传安全燃放知识,共同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全区烟花爆竹必须由淮北市瑞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并负责销售余货的回收工作,各网点不得自行运输。
(三)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区应急局、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区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四大队以及各镇(办)、区经开区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要求,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追刑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表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附表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安全审查表
附表3:烟花爆竹布点汇总表
烈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抄报:市安委会办,区政府办。
烈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印发
|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
|
|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
单位名称 |
|
|
经 办 人 |
|
|
联系电话 |
|
|
填写日期 |
|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各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证号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经营方式”在[ ]内选择性划“√”;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填写申请经营产品分级(A、B、C、D)。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单位名称 |
|
邮政编码 |
|
|||
|
主要负责人 |
|
培训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
注册地址 |
|
面积 |
平方米 |
|||
|
经营方式 |
专店经营 [ ] 兼营[ ] |
|||||
|
经 济 类 型 |
|
工商注册号 |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销售人员培训证号 |
|
||
|
申请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爆竹类[ ]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颁布,第666号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 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单位名称 |
|
|
||||
|
主要负责人 |
|
|
||||
|
注册地址 |
|
|
||||
|
申请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爆竹类[ ] |
烟花类[ ] 爆竹类[ ] |
||||
|
经营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经营方式 |
专店经营 [ ] 兼营[ ] |
|||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培训证号 |
|
|||
|
经 济 类 型 |
|
工商注册号 |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销售人员培训证号 |
|
||
|
原许可证编号 |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颁布,第666号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
单位名称 |
|
|
受理编号 |
|
|
受理日期 |
|
|
受 理 人 |
|
|
审查类别 |
申请[ ] 变更[ ] |
|
发证机关 |
|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审查类别”填写“申请”或“变更”;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表1、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
5. 表2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 表3中“承办科室意见”栏填写承办科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7. 表4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填写许可经营产品分级(A、B、C、D);
“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皖)LS[X1] X2 。其中:X1为4位数发证年份;X2 为5位顺序号;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表1
|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 注 |
|
1 |
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合格与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
|
|
2 |
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AQ4128 规定(经营场所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等)。 |
|
|
|
|
3 |
零售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是否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
|
4 |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
|
5 |
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
|
|
|
表2
|
审 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查意见 |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表3
|
承办科室意见 |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意见 |
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表4
|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
主要负责人 |
|
|
|
经营场所地址 |
|
|
|
经济类型 |
|
|
|
许可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爆竹类[ ] |
|
|
限制存放量 |
|
|
|
证书编号 |
|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发证机关 |
|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烟花爆竹布点汇总表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所在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
皖公网安备 3406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