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11.14)
| 行政处罚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淮北市烈山区观澜郡幼儿园 | 淮北市烈山区观澜郡幼儿园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未规范使用三防设施案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未规范使用三防设施 |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炸鸡粉1袋;3、罚款2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1.14 | 烈市监烈罚〔2025〕156号 | 三十日;自觉履行 |
皖公网安备 3406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