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劣肉制品、超范围超剂量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5年,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专项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环节专项治理等行动。现将部分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职工食堂售卖窗口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卤制猪耳朵(11.9斤)、猪脸(42.2斤)已发臭腐败变质。经查,当事人于1月4日从濉溪县城北某加工坊购进上述食品(货值1478元),因运输保管不当导致变质,尚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3月12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某超市销售的“菜山药”实施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025年5月8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商标侵权“牛栏山”白酒案
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在某烟酒店检查时,发现13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品牌方授权机构鉴定,该批白酒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2025年7月8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6月23日,烈山区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烟酒日杂店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月饼、方便面、瑞士卷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但仍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销售。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以上商品时未查验有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3月10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张某某经营的面皮店及加工点进行检查,并对其销售的面皮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涉案面皮中硼砂(以硼酸计)含量为644mg/kg,面皮原材料面水中硼酸含量高达1250mg/kg,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的限量要求(硼元素≤0.3mg/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3月28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未标注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9月3日,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的1箱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手套”(22袋)的生产日期仅标注年份,未标注具体月、日;冷冻冷藏柜内“御仟佳
放心油条”68根无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未标注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烈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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