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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2026-01-09 09:52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4MAEHH3MB9E,法定代表人:李志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烈山开发区园中园滨河路与运河路交叉口西南角5504#厂房。

2025111日,接投诉举报反映“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抛丸机常年未更换过滤器滤芯,烟尘过大,喷漆不关棚的问题”。接投诉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在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202510月中旬起至检查时,依托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进行调试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2.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厂房、设备及依托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环评的情况;

3.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截图1份,证明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关系的情况;

4.关于《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淮烈环行[2023]19号)文件复印件1,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托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5.2025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内晾干构件时未密闭喷漆房卷帘门和抛丸机进出门帘破损等情况;                                                                                     

6.2025114日对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志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内晾干构件时未密闭喷漆房卷帘门、抛丸机进出门帘破损及修复、环评手续办理、排污手续办理等情况;

7.抛丸机进出门帘和破损周边抛洒颗粒整改情况照片3张,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检查当日对抛丸机整改的情况;

8.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检查后2日内办理了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

9.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验收拟调试运行的信息公示照片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托的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调试情况;

10.《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件及文本节选章节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托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项目环评审批和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等情况;

11.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生态环境损害协议书和缴款回执各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的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0.3+5-0.3)×0%=0.3万元。

2025113日你公司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现已完成整改。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错误(202511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第二条第十项: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十)“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的情形,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619日经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上,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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