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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2026-01-09 09:40来源: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4MAEHH3MB9E,法定代表人:李志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烈山开发区园中园滨河路与运河路交叉口西南角5504#厂房。

2025111日,接投诉举报反映“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抛丸机常年未更换过滤器滤芯,烟尘过大,喷漆不关棚的问题”。接投诉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检查时你公司2座喷漆房内均有当日已完成喷漆的构件进行晾干作业,喷漆房污染防治设施正常开启,喷漆房门处于半敞开式(未完全密闭),其中北喷漆房的卷帘门破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2.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厂房、设备及依托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环评的情况;

3.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截图1份,证明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关系的情况;

4.关于《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淮烈环行[2023]19号)文件复印件1,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托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项目环评审批情况;

5.2025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内晾干构件时未密闭喷漆房卷帘门和抛丸机进出门帘破损等情况;                                                                                     

6.2025114日对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志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内晾干构件时未密闭喷漆房卷帘门、抛丸机进出门帘破损及修复、环评手续办理、排污手续办理等情况;

7.抛丸机进出门帘和破损周边抛洒颗粒整改情况照片3张,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检查当日对抛丸机整改的情况;

8.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检查后2日内办理了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

9.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验收拟调试运行的信息公示照片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托的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调试情况;

10.《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件及文本节选章节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依托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康美绿筑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项目环评审批和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等情况;

11.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生态环境损害协议书和缴款回执各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为0%;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为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依据环评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中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为1.962吨),裁量百分值为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4%;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20-2)×4%=2.72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错误(检查后,该企业当即对正在进行晾干作业的半敞开式喷漆房进行密闭,另对北喷漆房的卷帘门破损处进行维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51119日安徽熠泰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

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202619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4%,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72万元-20万元-2万元)×4%=2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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