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建册孕妇配偶/性伴侣免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实施方案(试行)
烈山区建册孕妇配偶/性伴侣免费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及《安徽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皖卫函〔2024〕19号)部署要求,落实“预防家庭内传播”核心任务,精准防范孕期交叉感染风险与母婴传播潜在隐患,健全全链条母婴健康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以“家庭健康共同体”为核心,聚焦母婴传播防控关键环节,将筛查服务从孕产妇个体延伸至家庭单元,通过为建册孕妇配偶/性伴侣提供免费“三病”筛查,构建全链条防控屏障,助力优生优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提质升级。
具体目标:建册孕妇配偶/性伴侣“三病”筛查检测率≥85%,信息登记完整率100%,隐私保护达标率100%,有效降低母婴传播风险。
(二)实施原则
自愿知情:充分告知筛查意义、流程及权益,尊重受检者自主选择。
免费便捷:筛查全流程零费用,整合产检服务流程,实现“孕妇产检、伴侣同步检测”。
隐私保密:严格落实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受检者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闭环管理:建立从筛查到后续诊疗、随访的全流程管理,确保阳性病例及时干预。
二、实施范围与服务对象
(一)实施机构
本辖区内所有开展孕产妇建册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服务对象
在本辖区医疗机构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的配偶/性伴侣(含流动人口,不受户籍限制),每人可享受1次免费“三病”筛查服务。
三、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牵头统筹筛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督导评估与工作通报。
(二)妇幼保健机构
承担技术指导与牵头实施职责,制定标准化服务流程;负责筛查信息登记、汇总分析与网络上报;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对接阳性病例干预工作,建立“妇幼+疾控”联动机制。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提供检测技术支持与质量控制;为阳性病例提供免费咨询、治疗指导与经费支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随访管理;普及防控知识,营造无歧视社会氛围。
(四)淮北市人民医院
为阳性病例开通治疗绿色通道,提供免费咨询、治疗指导。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落实首诊负责制,在孕妇建册时主动告知配偶/性伴侣免费筛查政策与意义;负责信息采集、样本采集与送检;及时反馈检测结果,引导阳性病例转诊;将筛查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统一管理。
四、筛查实施流程
(一)宣传告知
孕妇建册时,医务人员通过口头讲解、宣传手册、视频宣教等方式,告知其配偶/性伴侣免费筛查的必要性、检测项目及流程。
(二)信息登记
医疗机构为自愿参与筛查的配偶/性伴侣建立专项档案,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孕妇关系、检测日期等关键信息。
(三)样本采集与检测
孕妇产检时可同步为其配偶/性伴侣完成静脉血样本采集,实行“产检+检测”一站式服务;样本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乙肝表面抗原、艾滋病抗体、梅毒血清学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结果反馈与干预
1.阴性结果:检测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医疗机构通过电话、短信或现场告知方式反馈结果,提供健康指导与防护建议。
2.阳性结果:立即启动双轨干预机制——疾控中心接到阳性报告后24小时内联系当事人,提供免费治疗咨询与指导;妇幼保健机构同步跟进孕妇孕期健康监测,制定个性化防护方案,避免交叉感染。
(五)信息管理
筛查信息由专人负责录入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专人专管、加密存储,严格落实隐私保护规定,严禁信息泄露。每月进行数据汇总分析,按要求上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筛查经费从消除乙肝、艾滋、梅毒专项经费支出。
(二)技术保障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定期开展筛查流程、检测技术、信息上报、隐私保护等内容培训。
(三)隐私保护
1.所有筛查信息(含登记资料、检测结果、个案档案)实行加密管理,仅限授权医务人员查阅。
2.采用单独告知、私密咨询等方式反馈结果,严禁泄露受检者个人信息及感染状况,签署保密协议,提供匿名检测选项。
(四)考核督导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重点考核筛查率、信息完整率、阳性干预率等指标。
(五)宣传引导
通过社区公告、医疗机构宣传阵地等渠道,普及“家庭协同防控”理念,消除对感染者的歧视;推广防控口诀与科普知识,提升群众主动参与筛查的意识。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期一年,由烈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及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七、附则
1.本方案所称建册孕妇配偶/性伴侣“免费筛查”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首次检测免费,不包含后续检测及诊疗相关费用。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06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