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2.6-2.12)

2026-02-13 15:36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化妆品)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三木造型美发会所 淮北市烈山区三木造型美发会所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动感造型泡沫发蜡”(生产日期:2022年03月19日、限用日期:2025年03月18日、净含量:300ml)4罐、“卡凡丝润中和剂2号”(生产日期:2019年02月27日、限用日期:2022年02月26日、净含量:1000ml)2瓶。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6 烈市监烈罚〔2026〕10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
2 淮北市烈山区曼曼美容院 淮北市烈山区曼曼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依艾丽酷爽冰沙啫喱”(限用日期:2024.07.07、净含量:100g)1盒、“叶玫香芳香弹性按摩霜”(限用日期:2025.05.23、净含量:200ml)1盒,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2 烈市监烈罚〔2026〕22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