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2.14)

2026-03-02 15:39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麦语蛋糕房 淮北市烈山区麦语蛋糕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保质期的;“焙思莱草莓味粒粒脆”(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4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Kg)1袋、“水妈妈泰国白西米”(生产日期:2023.05.02、保质期至:2025.05.01、净含量:500克)1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14 烈市监烈罚〔2026〕28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