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5.7-5.12)

2026-05-13 16:41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二十七度暖阳复合餐厅 淮北市烈山区二十七度暖阳复合餐厅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案 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 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华嬴牌复合调味液清香米醋风味”1桶(货值35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7 淮北市监烈罚〔2026〕31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
2 淮北市烈山区广盈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淮北市烈山区广盈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保质期的 “茄汁黄豆”2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8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250g/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7 淮北市监烈罚〔2026〕32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
3 淮北市烈山区花语饭店 淮北市烈山区花语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保质期的 “玉米布丁酥”1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7 淮北市监烈罚〔2026〕34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
4 淮北市烈山区客拉客饭店(个体工商户) 淮北市烈山区客拉客饭店(个体工商户)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保质期的 “奥尔良烤翅腌料”1袋(生产日期:2024年9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KG/袋);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7 淮北市监烈罚〔2026〕33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
5 淮北市烈山镇好再来饭店 淮北市烈山镇好再来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保质期的“贺召内酯豆腐”2盒(生产日期:2024年4月7日、保质期:10天、净含量:315g/盒);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2 淮北市监烈罚〔2026〕37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
6 淮北市烈山区苏红小吃店 淮北市烈山区苏红小吃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保质期的“一品红烧王红烧酱汁”1桶(净含量:5.6kg/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2 淮北市监烈罚〔2026〕38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