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5.14-5.18)

2026-05-21 16:4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食品)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淮北市烈山区厨义川菜馆(个体工商户) 淮北市烈山区厨义川菜馆(个体工商户)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 1、没收“超霸”辣鲜露(净含量:448克,生产日期:2025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2瓶(货值23.2元);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4 淮北市监烈罚〔2026〕39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
2 淮北市烈山区恩赐饭店 淮北市烈山区恩赐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保质期的“海天蒸鱼鼓油”1桶(净含量:1.75L/桶,生产日期:2023年6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5.18 淮北市监烈罚〔2026〕42号 三十日;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