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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烈山区中小学校财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2026-09-10 08:46作者:教育局来源:区教育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各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

为了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正职统揽、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制约机 制,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淮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物仓应用工作的通知》(财资(2024)386号)《关于印发<烈山区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办[2016]43号)、《关于进 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烈财字【2017] 62号)及《关于重申“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 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淮教[2017]81号)等文件规定及区委巡察组的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烈山区中小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中心校、集团校、区直学校(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不再亲自签批经费收支,确定一位分管财务的副职,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经费收支。

第二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1000元(含1000元)以下 的支出,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单位分管财务的副职审批。单位(含二级学校)1000元以上的支出,先提交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附会议记录),并由单位分管财务的副职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10000-50000元(不含50000 元)的支出,需事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签字,经区教育业务对口科室和计财办审核,报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再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第四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50000元-100000元(不含 100000元)的支出,需事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签字,经区教育业务对口科室和计财办审核,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再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第五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100000元以上(含100000 元)的支出,需事前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书记、 校长)签字,经区教育业务对口科室和计财办审核,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同意后实施,再按财务报销程序报批。

第六条 二级学校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经费收支签 署审核意见。

第七条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各单位(含二级学校)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切实担负起民主理财的责任,对经费收支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的支出不得进行财务报销。各单位(含二级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对财务收支在醒目处设置的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实行“阳光财务”。

第八条 单位(含二级学校)主要负责人(书记、校长) 和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直接从事物品的购买活动。财务报销应由会计人员经办,二级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代替会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报销事项。

第九条 实物资产采购和资金支付

采购固定资产,按照《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烈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烈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烈政办(2016)43号)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不得借口凭证自动生成而搪塞责任。

根据《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商品采购的通知》(烈财字[2017]126号)和《烈山区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政府采购的通知》规定,采购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在电子卖场商品品目内的,应在电子卖场采购。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进行结算;1000元以下的资金支付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严控现金支付。

第十条 优化资产配置

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落实配置资产与调剂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有效衔接机制,公物仓中资产能够满足单位使用需求的,一律从公物仓调剂解决。确需配置资产的单位需报财政核实备案后,可以在电子卖场或其他销售平台采购。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含二级学校)的会计工 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各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山区中小学财务管理的通知》(烈教[2020]14号)规定执行。财务审批事项,上级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本通知适用于烈山区教育局下属公办各普通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民办学校的财政性补助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