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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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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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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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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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 公 安 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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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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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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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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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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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范围 |
烈山区辖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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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梧桐南路6号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转交到承办人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对审核通过的进行办结,对审核不通过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窗口依申请快递送达通知或申请人到窗口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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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2. 校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3.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4. 校车运行方案;5.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6. 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7. 办学许可证;8.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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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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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 联系方式 |
淮北市烈山区梧桐南路6号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1-4083067/13645616756 |
皖公网安备 340604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