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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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8-04 13:32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淮北市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其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包括文字、图片、图表、音像、电子文稿等。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规范、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要求,提高发布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参照行政机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但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涉及的行政机关均应依法主动公开。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商,按照会商结果进行答复或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政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实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源头确认制度,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部分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凡确认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均应说明法定理由;做好信息发布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等。未经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本机关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

第十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主动利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需要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保持常态化发布;应统筹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实际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标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维护谁负责”的原则,管好用好政府网站。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技术工作机构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管理单位),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单位。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本辖区或本系统的检查指导,监督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建立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运行维护单位要做好栏目建设和内容保障工作,定期检查信息内容和链接的有效性,发现信息内容或链接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