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烈山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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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03-31 14:51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意见的通知》(皖发改代振202287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烈山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聚焦群众就业,狠抓项目务工组织。牢固树立先有群众、后有项目的鲜明导向,定期组织开展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摸底调查,摸清有就近务工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分布及规模,找准适合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乡村。镇办和村委会广泛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摸底排查当地农村劳动力数量(含弱劳力、半劳力)、群众务工技能、就近务工意愿、村级劳务合作社及施工队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聚焦赈济功能,狠抓项目谋划储备。根据群众务工需求,科学谋划以工代赈项目,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储备清单,优先储备、重点支持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务工人数多、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项目。组织开展年度储备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查,从源头上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三、聚焦带动增收,狠抓项目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项目业主单位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鼓励支持项目业主单位选择不招标方式;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扎实做好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项目公示公告、项目竣工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四、聚焦工作成效,狠抓项目规范提升。项目业主单位用好《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参考模板》,确保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流程化。积极复制借鉴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经验。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鼓励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分红,进一步丰富以工代赈赈济功能。

五、聚焦队伍建设,狠抓项目支撑保障。配齐配强以工代赈工作专职干部,强化政策指导、检查督导和宣传引导;建立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轮训制度,每年分期分批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懂政策懂业务、能干事会干事的以工代赈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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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以工代赈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务工技能的一项重要政策手段。为完整准确全面认识以工代赈政策本质,深刻把握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代振规〔2022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简称“衔接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以工代赈本着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先有项目、后有资金的原则,重点建设农村生活、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受益对象主要是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及其他低收入人口。

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按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多种赈济模式组织实施。

对于支持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及其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合理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协议分红,确保群众持续分享收益。

第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以工代赈资金15%并尽可能提高,优先安排带动当地群众务工人数多、基层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的项目。

第六条 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应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谋划,选准适合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满足当地群众务工需求。

(一)指导镇办及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摸清有就近务工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分布及规模底数。

(二)指导镇办及村委会,广泛宣传以工代赈政策内涵,排查当地农村劳动力数量(含弱劳力、半劳力)、群众务工技能、就近务工意愿、村级劳务合作社及施工队等情况。

(三)指导镇办及村委会,根据摸底排查结果和当地建设需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意见,科学谋划以工代赈项目。

第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摸底排查情况,谋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投资按 500—1500 万元控制,衔接资金项目及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按100—800万元控制,且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衔接。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镇办或村委会)负责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下同),一般包括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工期、布置图、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覆盖村组范围及受益人口、管护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意见、务工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工时、岗前技能培训人员数量等。

本着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的要求,项目可研报告设置项目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测算专门章节,区分劳务工程量和机械工程量,科学论证吸纳带动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效果。项目概算(预算)表,单列每项具体工程应发劳务报酬金额及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总额。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履行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审查和可研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手续。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尽量简化可研报告、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可研报告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清单管理、滚动安排,可研报告可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一条 按照省负总责,分级审查的原则,建立区级年度储备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查机制,每年9月启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工作,并按近三年省下达资金平均规模的150%申请以工代赈资金。

    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编报年度申报项目清单,审查年度申报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审查手续是否完备、开工条件是否具备以及项目用工需求情况核实等,并报市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要求,及时入库、按月调度。

第十三条 省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后,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工作时限和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将计划于1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业主单位和所在镇办,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原则上项目应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省计划下达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权限报批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有关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可不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项目业主单位编制招标或采购文件应单列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和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等政策条款,并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作出专门约定。

第十五条 镇办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一般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一般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建设和管理,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中,要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实施项目群众务工组织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务工管理、务工岗位、务工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务工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确定拟参加工程建设的务工群众名单,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务工群众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签订用工协议。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群众务工和就业技能培训台账,利用施工场地、机械设备开展技能培训,做好群众务工考勤和技能培训登记。指导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监理施工单位群众务工和就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按月核定务工群众务工及劳务报酬,编制务工群众工资报表,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在项目所在镇办政务及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经项目所在村委会、镇办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区财政或镇办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及工资报表核查。

施工单位租用务工群众车辆或机械设备等费用不得计入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和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在项目所在镇办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公示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标准及发放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开展自验,业主单位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全面验收。验收组采取电话访问、入户访谈、实地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群众务工组织方案、用工协议所列群众务工条款、技能培训方案等落实情况,重点核查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台账真实性和规范性,综合评价项目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情况,出具书面验收结论。

群众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责成业主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领导小组指导督促项目所在镇办,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有关资料逐项梳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项目资料系统完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移交项目所在镇办或村委会,完善所有产权手续。项目移交后,所在镇办或村委会应制定项目运行管理、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围绕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技能培训落实、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使用、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开展常规性和机动式监管,实现项目监管全覆盖。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自评价,并根据省以工代赈工作综合评价办法,参与省级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2.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3.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参考模板


附件1

 

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为全面统筹协调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各项工作,确保以工代赈政策落地落实、以工代赈项目发挥效益,经研究决定成立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长:刘    区委副书记、区长

    长:李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方旭东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区长、烈山公安分局局长

丁晓莉  副区长

张永恒  副区长

张旱雨  副区长

盛志伟  副区长

李晓初  副区长

      员:周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周亮宗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慎海  区教育局局长

王平进  区民政局局长

张传军  区财政局局长

徐梅梅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绪安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永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朱赟琛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陈海峰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汪加富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储颖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局长

王家祥  烈山镇政府镇长              

    宋疃镇政府镇长

王春梅  古饶镇政府镇长         

袁苏楠  杨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安徽盛大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亮宗同志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本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研究实施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政策措施,推动以工代赈政策与相关行业(领域)政策衔接;

(二)推进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并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充分发挥“赈”的作用,帮助解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问题;

(三)研究分析本区以工代赈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各项重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问题;

(四)推行以工代赈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评。

(五)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附件2

 

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

沟通协调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发改振兴〔20211852号)决策部署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代赈〔2021127号)文件要求,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省以工代赈工作厅际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代赈函〔2021211号),经研究决定,制定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能

研究和实施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政策措施,推动以工代赈政策与相关行业(领域)政策衔接;推进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并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充分发挥的作用,帮助解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研究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成员单位

协调机制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10个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协调机制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为以上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时,可结合实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有关镇办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协调机制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参会单位同意后印发。

四、推广领域

1.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镇办抓好落实)。

2.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镇办抓好落实)。

3.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镇办抓好落实)。

4.乡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镇、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和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镇办抓好落实)。

5.林业基础设施。包括在营造林、森林保护与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及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用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能负责,镇办抓好落实)。

五、有关要求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协调机制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数据信息共享、以工代赈方式推广等工作,认真落实协调议定事项,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附件: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

 

烈山区推广以工代赈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成员名单

 

     人: 周亮宗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永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人: 朱效放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汉忠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员: 王单单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朱秀梅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许建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副局长

 


附件3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规范参考模板






解读机关:烈山区发改委

咨询科室:烈山区发改委办公室

联系方式:0561-4088012


 AAA烈山区以工代赈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