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在烈山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淮北市烈山区手拉手爱心家政服务中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上述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烈山区人民政府或淮北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0561-4080157
特此公告。
烈山区民政局
2025年 10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