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安徽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审计厅
2022年5月12日
安徽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三条 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具体负责省审计厅法律顾问的选聘、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并对全省审计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妥善处理涉法问题。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律师应当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专家学者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具体从事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立法、法制、司法审判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省情、社情、民情以及审计法律法规、政策,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采用定向邀请和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省审计厅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请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省审计厅与法学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条 省审计厅对法律顾问实行一年一聘一考核,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对省审计厅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对省审计厅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建议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省审计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
件,提供合法性审查建议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三)参与省审计厅重大、复杂、疑难审计处理处罚等执法事项,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处理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四)参与省审计厅涉及法律事务的谈判;协助审查省审计厅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经济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根据委托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六)参与处理涉及省审计厅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协助省审计厅办理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工作;
(七)对省审计厅在依法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并解答省审计厅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咨询;
(八)提供法治培训、宣传等服务;
(九)办理省审计厅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二)应邀列席省审计厅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三)对省审计厅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经省审计厅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出具法律意见函,代
表省审计厅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按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二)根据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由本人签名,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省审计厅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审计厅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八)不得从事其他有损省审计厅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省审计厅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
重大合同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要求
法律顾问参加,并提出涉法建议意见。
相关会议纪要应当载明法律顾问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具体办理涉法事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法律顾问座谈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省审计厅发展的重大涉法事务可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综合法规处提出书面建议意见,由综合法规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审计厅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者专家处理专项事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省审计厅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临时聘请律师或专家的费用一事一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
(一)法律顾问合同的正式文本;
(二)法律(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四)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五)其他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
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提出解聘要求。
第十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法规处报省审计厅批准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有违反该条规定的情形两次以上的;
(四)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九条 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根据相关规定,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省审计厅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或者其他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择人员担任内部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其履行职责和相关权利义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