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Q3UBX2H,法定代表人:程成,地址: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太山工业园。
2025年9月18日,接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问题。2025年9月19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经查阅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备案相关材料得知,你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工作,2025年3月17日,报送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备案,2025年4月7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对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备案;另经调阅你公司排污许可相关材料及非现场监管平台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得知,你公司自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9月18日,已累计排放颗粒物7.94413吨(年排污许可限值为8.026吨)、排放二氧化硫21.62213吨(年排污许可限值为36.134吨)、排放氮氧化物124.28304吨(年排污许可限值为123.36吨),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已超过排污许可限值0.92304吨,氮氧化物超许可排放限值0.0074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9日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非现场检查照片证据6张,证明非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5年4月8日至9月18日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截图2张,证明你公司氮氧化物超过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2025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在线验收备案及其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等情况;
4.2025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4张,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的整改情况;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7.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春明、丁鹏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8.关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功高档陶瓷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环评批复(淮烈环行[2018]28号)文件及环评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审批及验收等情况;
9.关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功高档陶瓷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排放区域的情况;
10.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排放的污染物氮氧化物非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11.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申领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情况;
1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情况;
13.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自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9月18日主要污染物在线数据汇总资料一份,证明氮氧化物已超过排污许可排放限值;你公司氮氧化物自9月16日至9月18日超标期间小时数据流量资料一份,证明其最大小时数据流量为9月16日19时期间148631.02标立方米;
14.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证明2023年9月19日以来,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6-1的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相关裁量标准得出:超标污染物数目(1个)(0%);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0%);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或者林格曼黑度1级。)(0%);标准状态下的小时排气流量(148631.02标立方米,10万标立方米以上)(16%);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中的工业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一般期间)(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1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总分值:16%+10%=2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万)*案件总分值26%=40.8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错误(2025年9月29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北环(烈)责改〔2025〕9号)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复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排污行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5年10月11日安徽鑫成功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
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2025年10月14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6.25%,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40.8万元-(100万元-20万元)×6.25%=35.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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