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情况(2024年11月06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时间:2024-11-06 09:53
烈城执(市容)罚决字[2024 ]第59号
当事人:张XX,男,341225XXXXXXXXXXXXXX,务农,手机号:138XXXXXXXXXXX,家庭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XXXXXXXXXXXXXXXX。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丁建军、蔡萌巡查发现当事人张XX,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望阳路小刀电动车店门口违规堆放物料,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发现当事人张XX,在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望阳路小刀电动车店门口违规堆放物料的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笔录;证据二: 现场照片证明 :当事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 ; 证明:当事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笔录;证据四: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明:当事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位置;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张XX的身份信息;证据六:现场执法的录像录音材料,证明 :当事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事实;
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2024]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2024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本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张XX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属于一般情形。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第499项一般情形第(2款)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贰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账号:1261600104000999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