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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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投资促进中心发布时间:2021-09-07 15:37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淮单位: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实施中国碳谷·绿金淮北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以“依法、合规、创新、扶持”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新引进符合全市“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其中需要单独供地的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入驻标准化厂房或闲置厂房的非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效规模种养、休闲观光等现代农业项目。

(三)新引进具有一定规模的符合淮北市“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生产性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项目符合淮北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能环保要求。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和预期亩均税收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本市法人和自然人投资的新建项目,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不包括退城进园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六)矿产资源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00001. 对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及投资建设经营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项目正式开工后,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但补助后的实际土地成本不低于5万元。

00002. 投资建设四星级及以上宾馆、4A级及以上风景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购物中心(自持物业、统一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运营的,经考核验收后,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额30%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在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00003. 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00001. 新建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其中设备只计算新购买设备),可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00002. 新建非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设备只计算新购买设备),可给予不超过6%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00003. 投资建设经营标准化厂房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可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00004. 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其中设备只计算新购买设备)一次性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新建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设备只计算新购买设备)一次性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新建非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00005. 对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企业的工业项目,如现有企业已经享受过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的,则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否则,可以比照新建独立选址工业项目享受本政策。

00006. 本条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择高标准执行。

(三)社会贡献奖励

00001. 新引进工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就业带动、税收缴纳、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可给予社会贡献奖励。工业项目、农业项目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自投产运营第二年开始,前2年可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可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扶持;现代服务业项目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自投产运营第二年开始,前2年可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5年可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的标准给予扶持。

00002. 对综合贡献较大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土地供给保障

00001. 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采取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弹性供应方式供应土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

00002. 新引进在各开发园区投资建设的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00003. 新引进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经投资方申请,也可实行出让方式供地,按淮北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五)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补助

00001. 鼓励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多层厂房,可以按照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00002. 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省市规定的投资强度并及时按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可给予全额补助;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可按企业前两年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全额给予补助。企业达到省市规定亩均税收的,可再给予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补助。

(六)人才政策支持

00001. 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补助。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可由财政等额补助。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根据企业规模,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00002. 新建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除执行《淮北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外,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985”和“211”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归国留学研究生,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七)金融支持

00001. 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扩大政府性产业基金规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对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支持。

00002. 加大对企业上市及挂牌的支持力度,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在新三板和省区域四板挂牌、融资,成功发行各种债券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57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落实省和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励的规定。

00003. 鼓励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我市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八)降低运营成本支持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用工、用电、物流、厂房租赁、贷款贴息、出口等方面给予一定数额扶持。

(九)其他

00001.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

00002. 对于来淮投资的区域总部经济和销售中心、省级以上总部经济和销售中心,可根据企业安排就业、纳税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等知名企业,可根据实际贡献,实行“一事一议”。

00003. 支持引进外资项目,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外资开放。除国家和省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外资企业同样享受内资企业来淮投资的优惠政策和同等待遇。

三、政策实施

00001. 各县区、淮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项目扶持奖励标准和操作程序。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应将各项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新增就业、环保责任等综合指标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

00002. 凡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和支持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和我市制定的其他优惠和支持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00003.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地财政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及时兑现,涉及市级财政的由市财政按程序兑现。

四、附则

本指导意见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