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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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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度市场涉企收费专项治理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区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涉企收费相关单位,总体比例不超过3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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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度市场幼儿园教育机构专项治理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区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实有注册登记数,总体比例不超过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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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区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市场监管部门已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6,10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监管对象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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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广告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各级根据实际登记在册情况确定,各级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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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市、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抽查比例10%。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4月至11月 |
县级自行发起,市级重点随机抽查三区,可于三区及相关部门联合检查。 |
总数16 比例10% 抽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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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1年度食品销售抽查(高风险食品)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同时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开展。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市局参与其他部门发起的联合检查,县区对企业抽查以部门联合为主,个体工商户年底统一通过外部导入方式。 |
总数32 比例10% 抽查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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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1年度食品销售抽查(校园食品)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同时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开展。 |
根据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市局参与其他部门发起的联合检查,县区对企业抽查以部门联合为主,个体工商户年底统一通过外部导入方式。 |
总数38 比例10% 抽查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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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1年度食品销售抽查(一般风险食品)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同时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开展。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可与特殊食品、网格食品、价格(明码标价)等事项一并实施。 |
总数1979 比例0.5% 抽查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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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1年度食品销售抽查(网络食品)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销售者 |
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同时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开展。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县区对企业抽查以部门联合为主,个体工商户年底统一通过外部导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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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各县区根据总数的20%抽查,不足2户的100%检查。 |
根据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总数1 比例100% 抽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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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1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县、区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县区检查户数不底于20户。 |
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1月 |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如农业部门),可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一并组织,市局参加其他部门发起的联合检查 |
抽查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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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实施数5%。(县区4月中旬模清名单)()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4月至12月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可与一般流通食品检查合并抽取 |
总数191 比例5% 抽查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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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1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市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1.5%,县区局为辖区单位总数的5%。 |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1年3月至12月 |
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由县区实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 |
总数32 比例5% 抽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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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1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产品生产企业 |
按照2021年全市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4月至11月 |
抽检完成后,将结果汇总按要求通过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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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1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质监股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按10%抽取,其中对2020年以来存在国抽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不低于50%比例抽取。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1年4月至12月 |
可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根据名单进度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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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1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质监股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总数:108; 抽查比例:10% |
11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1年3月至11月 |
以其他部门联合检查为主,同时可与其他抽查合并抽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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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总数: 抽查比例: |
5户 |
企业监管对象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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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质监股牵头组织发起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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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质监股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总数:17户; 抽查比例:10% |
2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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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1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质监股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总数:39户; 抽查比例:5% |
2户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1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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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1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省局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10%。 |
A类抽取比例33%,B类50%,C类100%,D类100%增加1次专项检查。 |
2021年4月至11月 |
4月份确定基数名单。对环境、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的抽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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