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市监处罚字〔2021〕8号淮北市普兰克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定量包装饲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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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1-18 10:52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烈山)市监处罚字〔2021〕8号

当事人:淮北市普兰克饲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600570442791A   

住所(住址):安徽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龙河支路北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爱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60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7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同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淮北市普兰克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预混合饲料、8%生长育肥猪预混料、5%肉羊预混料进行计量监督抽查,经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验上述三批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不合格,不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29日我局将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605字第20200098号、0605字第20200099号、0605字第20200100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0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同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对当事人生产的预混合饲料、8%生长育肥猪预混料、5%肉羊预混料进行计量监督抽查,经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为不合格。预混合饲料标注净含量20kg/袋,实测值为19.98kg/袋,售价2950元/吨,同批次生产22袋,货值为1298元;8%生长育肥猪预混料标注净含量20kg/袋,实测值为19.98kg/袋,售价3100元/吨,同批次生产50袋,货值为3100元;5%肉羊预混料标注净含量25kg/袋,实测值为24.94kg/袋,售价2850元/吨,同批次生产36袋,货值为2565元;淮北市计量测试研究所于2020年10月20日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上述三批次的饲料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不合格饲料货值共计6963元,上述三批次不合格饲料均未对外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资质;

3.丁爱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605字第20200098号、0605字第20200099号、0605字第20200100号)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抽检数量及检验结论;              

5. 送达回执(送达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605字第20200098号、0605字第20200099号、0605字第20200100号】),证明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将上述报告及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6. 对丁爱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对涉案产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以及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7.淮北市普兰克饲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两份,证明该单位的销售情况;

8.淮北普兰克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计划单一份,证明不合格批次生产数量。

9.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0年10月29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1年1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烈山)市监处告字【20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合格定量包装饲料的违法行为。自我局执法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以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所生产的饲料未对外销售,未造成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48】条的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48】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6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烈山支行,地址:烈山工人村大街,账号:6160010400099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烈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