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淮北市临涣矿福云超市销售侵犯“迎驾®”金星、银星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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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2-06-13 10:42

烈市监临处字〔2022〕66号

案件名称:淮北市临涣矿福云超市销售侵犯“迎驾®”金星、银星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号:烈市监临处字〔2022〕6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9日上午,当事人在住处门口,从一40多岁的男性送货车主处购进“迎驾®”金星白酒1箱计6瓶,规格型号:1×6瓶/450ml/瓶、42°,进价:430.00元/箱,预售价:480.00元/箱;“迎驾®”银星白酒2箱计12瓶,规格型号:1×6瓶/450ml/瓶、42°,进价:340.00元/箱,预售价:360.00元/箱,准备带至店内销售未果。综上所述,至本案调查终结止,当事人未有售出上述涉嫌侵犯“迎驾®”金星、银星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以上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1200.0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无进货单据和发票、相关证照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货来源已无法查证。构成进货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侵犯“迎驾®”金星、银星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产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涉嫌构成进货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侵犯“迎驾®”金星、银星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

处理的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侵权“迎驾®”金星、银星白酒18瓶;

2、警告;

3、罚款1200.00元。

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是2022年5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