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区级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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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2-11 09:25
调整后区级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及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1 出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6号)二、原《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四条“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修订为“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站负责体检”。"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教育局
2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003031443QT001-02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民政局
3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著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释义中,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003031443QT001-0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民政局
4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003031443QT001-0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民政局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003031443QT003-0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民政局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003031443QT003-02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民政局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003031443QT003-03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民政局
8 环境评价报告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经营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办法》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住建局
9 安全评价报告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 燃气经营许可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住建局
10 环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资质条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19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环评单位,我委与环评单位无隶属关系,     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详 行政相对人 区卫健委
11 消防设施设计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设计单位,我委与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     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详 行政相对人 区卫健委
12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资质条件: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检测单位,我市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 行政相对人 区卫健委
1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放射诊疗许可(属于“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子项 资质条件: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收费;因该项收费由申请人直接联系检测单位,我市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费类型、依据及标准不; 行政相对人 区卫健委
14 建违法筑造价评估 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子项) 价格评估资质;《工程造价企业咨询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
机关
区城管局
15 建违法筑造价评估 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城市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价格评估资质;《工程造价企业咨询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
机关
区城管局
16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评估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5〕2号) 区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淮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收费;付费方:申请人;收费类型: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发改委,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7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评估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发〔2004〕6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5〕2号)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收费;付费方:申请人;收费类型: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发改委,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令第6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收费;付费方:申请人;收费类型: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区发改委,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具有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关于组建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民优函[2008]73号)第1条建立组织机构中“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分别指定一家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本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 服务性收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5]107号) 行政机关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复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民优函[2008]382号)二、评残基本条件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必须是因战、因公致残;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因病致残的,不能申请新评或补评残疾等级。 (二)补评残只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患精神病致残的退役军人;四、评残工作程序(四)残情鉴定1.医学鉴定机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同级医疗卫生专家库。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成员由民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残情医学鉴定日常工作。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相应的残情医学鉴定知识。每次参与残情医学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固定人员。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分别指定一家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本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省级确定省立医院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复审 具有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民优函[2008]382号)四、评残工作程序(四)残情鉴定1.医学鉴定机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同级医疗卫生专家库。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成员由民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残情医学鉴定日常工作。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相应的残情医学鉴定知识。每次参与残情医学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固定人员。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分别指定一家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本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省级确定省立医院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 服务性收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5]107号)
行政机关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 区市场局
22 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委托 区市场局
23 食品原料和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1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委托 区市场局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委托
25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食品流通日常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收费标准不详 行政相对人委托 区市场局
2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7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区市场局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28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 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 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区市场局
29 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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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设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对于新颁布实施、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