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2019年8月 7日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办理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子女60周岁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3 | 行政给付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 | 行政给付 |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给付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 | 行政给付 | 在乡和无业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 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给付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6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 1.1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主动给付)1.2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金(主动给付)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7 | 行政给付 | “八一”优待金兑现给付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8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发放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9 | 行政审批 | 退出现役的军人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残疾证审核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0 | 行政审批 | 对非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人员批准为烈士的审核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1 | 其他权利 | 退役士兵接收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2 | 其他权利 | 确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报区政府批准 | 无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注:1.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逐一写明需调整的子项名称。 2.“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增加、取消、下放(属地管理)、合并、规范(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
附件4 |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整后区级部门权责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2019年8月7 日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形式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城乡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1】86号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受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近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退役士兵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登记在册,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培训结束后,实地审核培训效果,登记并留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4、事后监管责任: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给付 |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死亡的现役军人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给付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付定期抚恤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给付 | 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款给付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第二条“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决定阶段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团审核,逐一审定。对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同上。 3.同上。 | ||
7 | 行政给付 | “八一”优待金兑现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第601号令)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1、审核责任:依法审查镇办上报材料,核实相关信息。 3、转报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报县政府审核,财政拨款。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查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第4款“县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 审查阶段责任:县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兜底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造册归档,建立统计登记台账。新批准的,要一人一档。要建立并完善基础数据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
9 | 其他权力 |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退役士兵退伍证、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2011年冬季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部队行政介绍信、省安置办接收通知书。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接收安置。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市安置办开具的介绍信存根。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1、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或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或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或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或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3、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其他权力 | 退出现役的军人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残疾证审核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2、安徽省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第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 | 评残、调整残疾等级审核:受理阶段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1、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联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2、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残情鉴定书面申请。审核阶段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兜底责任:退役军人鉴定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伤残证件管理:受理阶段责任:(一)换证:伤残证件有效期满,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二)补证。伤残证件损毁或哲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补证。(三)伤残证件内容变更。1、户籍地变化的证件内容变更。退役残疾军人及从外地迁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证件变更。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时,有关评残资料及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须与退伍档案同时由组织办理移交手续。2、残疾等级调整的证件内容变更。伤残证件若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当事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变更。转报阶段责任:1、县级民政部门对换证、补证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2张照片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2、伤残证件内容变更。(1)户籍地变化的证件内容变更。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进行目测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2)残疾等级调整的证件内容变更。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连同伤残证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兜底责任:退役军人鉴定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4号令)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ل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_x005f)7 | ||
11 | 行政审批 | 确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报县政府批准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47号令)第七条:“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审查阶段责任:审核镇(园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政府申请。决定阶段责任:对初步审核条件的,组织评审和现场检查,合格后报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事后监管责任:制作保护标志,登记并留存镇(园区)材料复印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指导好升级后的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服务工作。兜底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ل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_x005f)7 | ||
12 | 行政审批 | 对非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人员批准为烈士的审核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3号令)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2、安徽省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的通知》第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 |
1、评残、调整残疾等级审核:受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1、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联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2、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残情鉴定书面申请。 审核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退役军人鉴定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 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2、伤残证件管理:受理责任:(一)换证:伤残证件有效期满,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二)补证。伤残证件损毁或哲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补证。(三)伤残证件内容变更。1、户籍地变化的证件内容变更。退役残疾军人及从外地迁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证件变更。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时,有关评残资料及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须与退伍档案同时由组织办理移交手续。2、残疾等级调整的证件内容变更。伤残证件若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当事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变更。 转报责任:1、县级民政部门对换证、补证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2张照片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2、伤残证件内容变更。(1)户籍地变化的证件内容变更。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进行目测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填写《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2)残疾等级调整的证件内容变更。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连同伤残证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退役军人鉴定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 兜底条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416号令)第四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Ř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_x005f)7 | ||
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
附件5 |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2019年 8月7 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 |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3 |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 | 烈士证明书办理核实转报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 | 烈士安葬服务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6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服务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7 |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8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9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0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1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2 |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3 | 伤残证件损毁、遗失补换申请转报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4 | 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5 | 烈士褒扬金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6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7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办理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8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19 |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办理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1 |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2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3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划入 | 机构改革划入,建议划入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注:1. “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新增、取消、合并、规范(名称、依据)等具体意见。 |
附件6 |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整后区级部门公共服务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2019年 8月 7 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发放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2 | 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开放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办 | |
3 | 烈士证明书发放 | 《民政部关于启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号)第二条 :凡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后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均填发《烈士证明书》。由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门评定(批准)的烈士,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报发放《烈士证明书》。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4 | 烈士安葬服务 |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二条: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办 | |
5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接收报到服务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办 | |
6 |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7 | 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救助发放 | 1.《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8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发放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9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0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1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2 |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3 | 伤残证件损毁、遗失补换申请转报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34号令)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4 | 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 | 1.《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办 | |
15 | 烈士褒扬金发放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条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6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7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办理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意见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8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19 |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办 | |
20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办理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21 |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 1.《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第二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三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讲解员。《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办 | |
22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2.《关于印发〈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字〔2014〕102号)第四条:教育培训对象是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职责为:牵头协调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择确定承训单位;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与资格认定工作;汇总报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名单;向财政部门申报教育培训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办 | |
23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3.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办 | |
注:1.“办理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对于新颁布实施、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时间。 2.“实施机构”应写明单位科室、二级机构。 3.调整后的公共服务事项报送服务指南。 |
附件8 | |||||
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2019年 8月 7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划入 |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9〕2号),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市民政局事项 |
2 |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复审 |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复审 | 划入 |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9〕2号),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市民政局事项 |
注:“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新增、取消、规范(下放)、规范(名称、实施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
附件9 | |||||||
调整后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2019年8 月 7 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及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1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具有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关于组建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民优函[2008]73号)第1条建立组织机构中“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分别指定一家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本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 | 服务性收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5]107号) | 行政机关 |
|
2 |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复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民优函[2008]382号)二、评残基本条件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对象必须是因战、因公致残;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因病致残的,不能申请新评或补评残疾等级。 (二)补评残只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患精神病致残的退役军人;四、评残工作程序(四)残情鉴定1.医学鉴定机构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和同级医疗卫生专家库。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成员由民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残情医学鉴定日常工作。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应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相应的残情医学鉴定知识。每次参与残情医学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固定人员。省、市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分别指定一家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或本市规模最大、技术力量最强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省级确定省立医院为残情医学鉴定定点医院。 |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调整复审 | 具有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安徽省评残工作规 | 服务性收费、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皖价法[2015]107号) |
行政机关 |
|
注:1.“设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对于新颁布实施、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时间。 |
附件10 | |||||||||
三个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联络信息表 | |||||||||
单位名称 | 分管领导 | 牵头科室 | 牵头科室负责人 | 联络员 | 电子邮箱 | ||||
烈山区退役 军人事务局 |
冯家团 | 办公室 | 姓名 | 办公号码 | 手机号码 | 姓名 | 办公号码 | 手机号码 | lsjrswj@163.com |
张 亮 | 4088081 | 18656187669 | 张 亮 | 4088081 | 186561876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