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烈山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15 11:01

烈政办〔20222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烈山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烈山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烈山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区实施方案》(发〔20225号)文件要求,激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质量提升

为保障全区质量提升行动有效开展,支持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建设质量创新监管模式和质量提升行为,设立800万元质量提升发展基金。

二、品牌建设

(一)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的,区政府不再重复予以奖励。

(二)对新认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省服务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等),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标准化

(一)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或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5万元;

(二)对提出国际、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对提出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5万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的,奖励5万元;

(三)对成功制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五)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六)对创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单位,奖励2万元;创建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单位,奖励1万元。

四、计量

(一)按照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GB/T19022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检验检测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七、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区政策内容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前的区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五)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