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现面向各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235000;
2.电子邮件:zfb4685111@163.com
3.联系电话:0561-4685155;传真:0561-4685080。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1-19 至2021-1-26
烈山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认真总结2020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并在本区、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区直各单位动态调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后,应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要根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和承诺。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推进政务信息数据共享。扎实推进我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
落实核查责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
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镇(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在认真总结前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经验基础上,巩固已有成效,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区司法局备案。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
(二)公布目录清单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要统一在各自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地区、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作发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全面推行阶段。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协助配合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四)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浏览各级政府政务服务网、各有关部门网站,实地查看政务服务大厅,调阅行政许可案卷和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资料、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机关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各镇(办)、区直各单位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镇(办)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镇(办)、区直各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布目录清单,规范告知承诺要求,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创优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兼职律师执业审核
证明事项名称: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王XX 联系方式: 139X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0XX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安徽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 6299XXXX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兼职律师执业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三)设定证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XX单位教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系XX单位的教职工,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及原因 |
1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无意见 | |
2 | 区教育局 | 无意见 | |
3 | 区民政局 | 无意见 | |
4 | 区司法局 | 无意见 | |
5 | 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
6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意见 | |
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8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无意见 | |
9 | 区商务局 | 无意见 | |
10 |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无意见 | |
11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无意见 | |
12 | 区审计局 | 无意见 | |
13 |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无意见 | |
14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无意见 | |
15 | 区城市管理局 | 无意见 | |
16 | 区投资促进局 | 无意见 | |
17 | 区经济开发区 | 无意见 | |
18 |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无意见 | |
19 | 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 无意见 | |
20 | 区医疗保障局 | 无意见 | |
2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
22 | 区统计局 | 无意见 | |
23 | 区应急管理局 | 无意见 | |
24 |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
25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
26 | 宋疃镇政府 | 无意见 | |
27 | 烈山镇政府 | 无意见 | |
28 | 古饶镇政府 | 无意见 | |
29 | 杨庄办事处 | 无意见 | |
30 | 临海童办事处 | 无意见 | |
31 | 任楼办事处 | 无意见 | |
32 | 百善办事处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