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60122001 | 来信时间: | 2026/01/22 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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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姓 名: | ***** |
| 信件内容: | 事由: 铁运处机辆段小区为老旧小区,无公共车位和无公共新能源充电桩,附近公共新能源充电桩距离较远,生活带来不便,向国家电网申请安装独立新能源电表,国家电网要求:根据皖能源电力[2022]74号文,省委多部门联合印发红文要求:安装新能源电表需要向物业或社区报备。本人根据要求前往飞南轩物业及杨庄社区申请报备盖章,均被回复:上级单位要求不允许居民个人安装,本人要求看下发的红文,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并坚持不允许安装。但是我从安装师傅了解到,已经有部分居民给予盖章证明,并安装充电桩,为何现在不让安装。 请求领导解决事项: 1.允许居民安装充电桩,给予报备盖章证明(很多居民和我情况类似) 2.投诉飞南轩物业及杨庄社区,附近公共充电桩均为飞南轩物业安装的充电桩,是否因此原因,故意不给居民盖章。 请求领导百忙之中解决居民生活不便,感谢 | ||
| 答复单位: | 杨庄办事处 | 答复时间: | 2026/01/29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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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安徽省汽车办等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和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汽办〔2024〕3号):“五、强化用电保障 (一)个人在居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属供电企业直接供电区域的,直接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交报装申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2〕74号)文件规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规定,铁运处机段小区无个人产权停车位,均为公共区域,不符合文件规定及安装条件,物业公司也无法开具物权证明。同时,根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淮民基〔2021〕4号文件)规定,您所要求开具的证明不在社区依法开具之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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