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网站管理 > 管理制度

烈山区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2 18:20信息来源: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确保全区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网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二、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违法网站或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四、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烈山区政府办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上报局网络信息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密码修改。

六、办公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4、将非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擅自接入政务内网,将业务用计算机或网络接入互联网或其他非政府机关的网络;

5、在政务网使用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连接政务网和其它网络;

6、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7、擅自在政务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

8、发布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9、擅自对政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扫描;

10、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11、擅自修改计算机ip或mac地址。

七、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权或者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2、隔离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3、关闭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八、各单位要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2、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3、对本单位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4、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与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产品,定期检测,做好杀毒软件的升级,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记录;

5、禁止在政务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带有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九、严禁随意使用软盘和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如工作需要,外来软盘和U盘、光盘须在没联网的单机上检查病毒,确认无毒后方可上网使用。私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网络系统的所有软件均不准私自拷贝出来赠送其它单位或个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十、严禁以任何途径和媒体传播计算机病毒,对于传播和感染计算机病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制造病毒或修改病毒程序制成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