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区长信箱”(含“部门信箱”,下同)是区委区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听取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建立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区长信箱”信件办理工作。
第二条 对区政府交办的“区长信箱”办理事项,各单位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妥善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拖而不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诉求,或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主办单位应与来信人沟通联系,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来信人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条 大力提高办事效率,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能当日办理的当日即办即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复杂事项须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向区政府信息中心申请延期回复。延期回复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至,7个工作日以上的,主办单位须报经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
第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疑难信件,实行联席会议交办机制。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相关事项的副区长召集,区政府办、区督查办及信件问题涉及单位参加。联席会议要明确牵头单位和办理时限,牵头单位要制定办理方案,积极妥善解决来信人反映的问题。
第五条 区政府对“区长信箱”办理情况实行每季度通报。对工作认真负责、回复规范及时、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办理群众来信态度不端正,推诿扯皮、敷衍应付,或因回复内容不规范不合格出现2次以上退回重新办理的;
2、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办理,且未说明原因、申请延期办理,累计达2次以上的;
3、回复内容与实际处理结果不一致,引发来信人上网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来信人信息,致使来信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区政府定期对所有承办单位进行信件回复率督查,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的回复率均应达到100%。回复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承办单位年底绩效考核该项指标分值的5%,扣完为止。
第八条 区政府定期对所有承办单位进行信件回复质量督查,区直部门和单位的回复满意度要求达到85%以上,镇(办)要求达到80%以上。回复满意度每降低5个百分点以内的,扣承办单位年底绩效考核该项指标分值的10%,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