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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烈山区中小学生视力筛查医疗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8 08:47信息来源:烈山区教育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教体艺厅函〔2021〕19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教体艺〔2022〕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进入校园开展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合作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筛查项目

全区中小学裸眼视力及屈光度检查。

二、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

2.具有与服务内容相符、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3.符合持有眼视光相关的国家执业医师、技师或护士资格证书等相关要求资质的检测人员,其中具备资质的验光师不少于4人,并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团队人员配置齐全。

4.能够满足进入校园开展检测项目的硬件设施及条件,具有良好的器械及消毒设施。检测使用的设备(视力表、电脑验光仪)须具备医疗器械资质,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和检测,定期接受计量检定和校准,其中视力表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的规定,屈光检测采用符合标准(ISO 10342眼科仪器-验光仪)的自动电脑验光仪。

三、工作要求

1.进行学生视力检测过程中只配合学校宣传推广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的视力健康科普知识,告知学校学生进行视力体检、视力结果,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2.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全周期安全防护,学生视力档案信息只作为帮助学校建立学生电子视力档案使用及作为自身医疗机构来了解和研究学生及地区近视发展规律,积极探索有效的近视防控方法,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学生个人和视力等信息,不作任何其他商业用途,不得与第三方共享。

3.筛查结束后不允许以任何的方式联系家长,不向学校及学生家长提供未获得相关资质的近视防控产品和推销相关服务。

4.本项目为公益性活动,不得向学校、学生及其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四、择优选取

1.选取2家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全区实施对学生免费视力筛查,按规定时间完成视力筛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数据。

2.请具备资质且有合作意向的医疗机构,于2024年3月22日上午下班前到区教育局教管办报名(联系人:李主任,0561-4087961),报名需携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验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视力筛查仪照片(注明设备型号及产品序列号);

(5)提供机构简介、此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执行类似此项目经验相关佐证材料(无此相关经验项目可不提供);

3.选取办法:根据各医疗机构递交的材料,由烈山区卫健委和烈山区教育局联合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取。

烈山区教育局

烈山区卫健委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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