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烈山区征收中心关于《淮北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地表水源工程管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淮北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地表水源工程管道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有关文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淮北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地表水源工程管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qzqb@163.com
2、通讯地址: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科创大厦A519,邮编:235000
3、电话:0561-4085190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4日
烈山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2023年6月4日
《淮北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地表水源工程管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淮北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地表水源工程管道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有关文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又好又快的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保障我区范围内重大重点项目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服务项目建设为中心,突出围绕项目抓征收,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法律手段,推动问题解决;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群众特殊困难和问题解决到位;坚持阳光操作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营造理解、支持征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二)征收范围
华家湖至王引河加压泵站规划线路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地面附属物。
(三)签约期限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
(四)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烈山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烈山镇人民政府、宋疃镇人民政府、古饶镇人民政府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的依法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拆除招标及安全工作由烈山镇人民政府、宋疃镇人民政府、古饶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拆除应当按照《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六)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1)合法宅基地及一层房屋和附属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层及以上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的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2)非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3)征收生产企业、经营用房,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结构、区位、土地类型及取得方式、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征收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面积=核定宅基地面积×0.8(含核定宅基地范围内一层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二层及以上、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安置地点:就地安置
3.宅基地认定原则与程序
(1)原则
2000年12月1日以前统一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据实给予计算补偿;2000年12月1日以后统一分配的合法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20㎡。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空白宅基地补偿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以下情形不予确认宅基地:
(1)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之外的部分;
(2)已部分补偿过的,按补偿后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计算;
(3)2000年12月1日以前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超出分配面积的部分或2000年12月1日以后统一分配的宅基地超出220㎡的部分;
(4)擅自占用农用地的部分;
(5)占用市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红线及已搬迁村庄等补偿过的部分。
(6)擅自占用村庄内道路、坑塘等公用部分。
(7)擅自占用的企事业单位用地。
(8)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每户宅基地面积由社区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社区书记、主任签字,社区出具证明,镇政府审核确认。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补助费
1.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
2.临时安置费和过渡期限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合法宅基地面积×0.8×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期限为3个月。
(2)产权调换:按被征收合法宅基地面积×0.8×8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期限为24个月。
3.搬迁费:800元/户。
(八)征收奖励
1. 合法宅基地,在签约规定期限第1-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两日内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奖励给被征收户20000元;在签约规定期限第21-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约后规定之日内腾空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奖励给被征收户10000元。
2.经营用房,一层每间奖励10000元,二层不予奖励。
3.空白宅基地不予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所有征收工作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态度粗暴、作风散漫,要沉下身子,上门入户,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影响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各工作组必须高度重视舆论导向对本次行动的保障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利用舆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拆迁和征收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度,营造一个理解征收、支持征收、参与征收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对披征收人房屋文量、清点进行公示;公平、公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使被征收人全程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增加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度、可信度,打消被征收人的种种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