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领域公开
>
公共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信息公开
公开单位:
烈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序 号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2025-03-11
烈山区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