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发改委中介服务清单(2021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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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11-26 12:34
部门 层级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发展和改革部门 市、县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发展和改革部门 市、县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具有相应节能评估备案资质的机构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有关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政府指导价。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