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层级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一、发展改革部门 | ||||||
1 | 市、县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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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县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44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