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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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12-19 09:51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事项类别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
1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 “三、有关要求: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方案”。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主动服务
2 发展改革部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依申请服务
3 能源部门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主动服务
4 能源部门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依申请服务
5 发展改革部门 节能宣传教育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节能宣传教育 节能宣传教育 节能宣传教育 主动服务
6 发展改革部门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主动服务
7 发展改革部门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主动服务
8 发展改革部门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然减员人口核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依申请服务
9 财政部门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主动服务
10 发展改革部门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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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展改革部门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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