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发改委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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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4-03-26 16:0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烈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项目申请材料合法有效;

3.项目必须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不属于淘汰类或者限制类的项目。

4.项目必须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要求。


五、申报材料

企业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政府项目立项所需材料:1. 项目申请;2.项目建议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项目单位需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申报该项目;

2.受理: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项目建议书);企业备案无需纸质材料;

3.审查:在省监管平台对单位进行信用查询后,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4.审批根据审查人提供的项目审查结果,进行全面核对,核查手续是否齐全、审批要件是否准确、批复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后,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5.办结:形成正式批文,加盖公章后送至项目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01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烈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快递或直接到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会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办理,组织审查、专家评审,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办结。出具《烈山区发展改革委关于XXXX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网上公开,由窗口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自取。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018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烈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申请。或者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提交或邮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决定:窗口依据规定作出意见和建议。报委领导审定。根据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3、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完成办结工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018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烈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报公民、法人或者电力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施工作业单位应具备资质条件;

3、施工项目须经管理部门批准;

4、申报公民、法人或者电力组织在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需制定电力设施保障方案,必要时经电力专业部门论证;

5、出具电力设施产权(产权单位授权管理的运维部门)单位意见。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申请。或者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提交或邮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决定:窗口依据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3、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完成办结工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018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烈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情形,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备齐申请材料后,在线提交申请。或者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提交或邮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决定:窗口依据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3、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决定意见完成办结工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EMS快递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