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基准】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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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06-25 10:14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我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节约能源法》、《招标投标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节约能源、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违法行为、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工程咨询单位或行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本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节约能源、依照本级政府授权对招标投标有关行为以及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以及裁量权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

(一)不予处罚,是指不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的中限的行政处罚;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案件事实和裁量因素的各种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承办人员要提出适用裁量权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充分合议,形成书面的拟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合议意见。

第十四条  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阐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阐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

第十七条  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我委根据本规则制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依据本规则进行裁量。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