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坚持不懈规范管理、提升质量。向民办学校派驻党建指导员,指导民办学校党建、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2.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幼儿园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教育教学行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3.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4.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年检工作,进一步细化年检指标体系,加大指导监督力度,规范办学行为。
5.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机构)年审工作。
6.规范招生行为。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严格落实公民办同步招生。
7.继续做好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通过核减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动员民办学校学生转入公办学校、停止办学等多种方式逐步降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