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名称
烈山区教育局
二、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2.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烈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烈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561-408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