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等条款,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