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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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作者:王咏发布时间:2008-04-08 00:00

各镇、街道办司法所、法律服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的重要讲话要求,推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推进司法行政事业良性循环发展,根据市司法局统一部署,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08年3月初至4月中旬,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重大意义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全区司法行政事业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基础。当前,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已迈入实现跨越发展的新阶段,更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推动全区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思想解放的重要手段,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我区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实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更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用新的思路创新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和发展举措。
   二、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深入原则,着力解决影响良性循环发展的思想观念、发展思路、措施方法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加深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增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推动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举措和领导方法“四个创新”。要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同“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有机结合,开展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作风效能建设年活动”,以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推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三、讨论内容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和司法行政队伍实际,着力在破除陈旧观念和传统习惯上下功夫,在解决干部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重点要围绕: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思想不够解放的具体表现有哪些?如何树立科学发展观念,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如何提高创新力和执行力,健全完善有效的工作手段和体制机制?如何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努力实现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步提升?如何推进政治生态建设,维护一心一意谋发展、团结协作共创业的良好局面等方面展开讨论。
   四、方法步骤
   大讨论活动时间为2008年3月初至4月中旬,按照学习教育、讨论交流、建言献策三个环节依次进行。
   学习教育阶段(3月初至3月31日):组织全区广大政法干警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全国、省市“两会”精神,学习王金山书记、花建慧书记有关重要讲话以及孙建新厅长在全省司法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会议上的讲话等,引导广大干警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创造能力。
   讨论交流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组织全区广大政法干警职工结合思想、工作实际,全面查找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上存在的制约良性循环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进行讨论交流,努力使解放思想体现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体现在各项工作创新上。
   建言献策阶段(4月11日至4月20日):大力开展“我为良性循环发展献一策”活动,通过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活动等,广泛征求广大干警职工、上下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用新的视角和思路创新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举措和领导方法,以思想观念的大解放促进发展的新跨越。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在编行政事业工作人员,每人要写出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工作建议,法律服务机构每单位不少于3篇1000字以上的工作建议。工作建议于4月15日前择优报送区司法局办公室。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充分认识解放思想大讨论和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基层司法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2、创新形式,扎实开展。要充分利用支部会、学习讨论、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发动广大干警广泛深入地开展讨论活动,使广大干警在思想上真正受到教育,认识上真正得到提高,行动上真正见到成效。
   3、强化督查,注重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督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大讨论和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在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推动工作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各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要于4月20日前将大讨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区司法局办公室。

                             
                                                     烈山区司法局
                                                     2008年3月28日